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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

点击数:234802014-01-10 12:15:00 来源: 新疆混凝土业务_新疆混凝土工程施工_新 疆 潇 湘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8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我国将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我国各地除日常监管外,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

一、《通知》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

二、是严控源头,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管。要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国家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三、是规范市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净化流通市场;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测、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

四、是多措并举,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购;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五、是部门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确保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清理建材市场的霸王合同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服务机制,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建立舆论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指导公众增强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内容,进行专门评价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纳入年度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31曰之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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